教育法律中三種責任的區分 |
作者:登峰教育 發布日期:2017-4-6 15:14:23 瀏覽次數: 下載地址:點擊下載 |
教育法律法規中所涉及的法律責任,從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等角度劃分,可以將其分為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
一、民事法律責任
(一)含義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于人們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賠償或補償的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教育法上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二)分類
依產生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
1.侵權責任,是指義務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他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指義務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3.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
(三)承擔方式
而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一般說來,責任能力與關于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有行為能力即有責任能力,無行為能力即無責任能力。
(四)考題方式
在合作辦學,委托培養勞動用工和教師聘任等方面發生的法律責任屬于( )。
A.刑事法律責任 B.民事法律責任
C.行政法律責任 D.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答案】B。
二、行政法律責任
(一)含義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行政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
(二)分類
行政法律責任公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行政處罰,其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教育領域來說,這些行為主體屬于教育行政機關系統外部的人員。第二種是行政處分,其對象僅限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人員。
(三)承擔方式
針對行政處罰,其承擔方式主要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承擔方式則相對較少,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四)考題方式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
A.追究民事責任 B.追究刑事責任
C.給予行政處分 D.給予經濟處分
【答案】A。
三、刑事法律責任
(一)含義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由于實施刑事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受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
(二)具體表現
在教育領域的考查之中,刑事法律責任主要涉及三種情況:
1.公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侮辱、毆打教師、學生情節嚴重的;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等。
2.財產數額巨大。如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或義務教育經費的;侵占或者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情節嚴重的等。
3.構成犯罪。如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承擔方式
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我國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有:(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
(四)考題方式
《教育法》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
A.民事責任 B.刑事責任 C.一般責任 D.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