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 |
作者:登峰教育 發布日期:2017-3-28 14:55:23 瀏覽次數: 下載地址:點擊下載 |
第一講 依法治國—當代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法律素質
1999年依法治國寫入憲法。
1995年至得那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股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與此同時,自上而下的縱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的單一格局,已經開始并且正在轉變成大量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型的教育法律關系東縱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為教師,在法律上,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學;蚱渌逃龣C構中從事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
依法執教,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規范化。
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蚱渌逃龣C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教師執教是一種履行教師職務的行為。
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這種關系,即使完全民事關系,又是行政關系,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尊師愛生的特殊綜合法律關系。因此教師的權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
當代教師依法執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斷增強。3教師法律素質的亟待提高;4教師夷的執教的必然要求;5教師依法維權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設的起始環節,也是教育法制建設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實施。
處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執教”的關系:依法治教指依據法律來進行執教活動,其內容和形式都必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規定。“以法執教”則是指運用法律手段來進行執教活動,它側重于法律形式的應用。
第二講 教育法令根基常識
學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學與法學的一門新興交叉邊緣學科。依法治教已成為世界教育成長的根基趨向和顯著特征。依法執教的過程世界上教育和法這兩種社會現象有機連系的過程。廣義的教育法,是指浮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國家擬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有關教育勾當的行為規范的總稱。
教育法的特點:
1.教育法是一種有關教育勾當的行為規范
2.教育法是由國家擬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教育法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浮現
4.教育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5.教育法是教育客不美觀紀律法定化了的行為規范
教育法的素質:
1.教育法是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整體老爺和配合意志的浮現
2.教育法所浮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最終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糊口前提所抉擇的
教育法的根基原則:
1.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標的目的性原則
2.浮現教育的平易近主性原則
3.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第三講 教育法律基礎知識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確認和調整的人們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的特點是:1.它以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關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為調整對象而形成的社會關系。3.它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手段的社會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教育法律關系是由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權利和義務0、客體所構成。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通常稱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
權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使參加任何法律關系是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我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形式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制定將自然人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全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另一類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類是無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對應的是責任能力。大多數情況下,責任能力無須特別規定,如果一個人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也就具有相應的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916周歲以上);限制刑事責任能力(14—16周歲之間);無刑事責任能力(14周歲以下)。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就是權利和義務關系。權利和義務是教育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也是構成教育法律關系的要素。
從宏觀上可以把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概括為: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第四講 教育法的產生與發展
嚴格意義上講教育法則產生于近代資本主義社會。
國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現,使公元前8世紀左右古希臘斯巴達人制定的“軍事教育法”。德國新教領袖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萊施魏格公國首先頒布了學校法令。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較為嚴格的教育法,相應地,德國也成為世界上最早產生嚴格地、專門化的教育法的國家。
現代義務教育制度是從教育立法開始的。德國是世界上最早版本義務教育法令的國家。國外現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教育觀的法治化;2.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義務教育法;3.教育法律體系的形成和逐步發展;4.教育發達國家競相進行新的教育立法。
我國教育法的發展可以分成三個歷史階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現代教育法三種類型。
封建社會時期的教育法在內容上也滲透著儒家思想的色彩。這也是封建社會教育法的一個特點。
1902年,管學大臣張百熙擬定了《卿定學堂章程》是近代中國的第一個教育法規,但它并未實施。1903年清政府又頒布了《奏定學堂章程》,它的頒布和推行標志著中國近代國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強迫教育章程》,是我國近代第一個強迫教育法令。
教育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啟示:1.教育和法律兩種社會現象職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動教育法產生與發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權的社會化、國家化是教育法產生與發展的根本原因。3.客機的發展是教育法產生與發展的直接動因。